北京市"三好学生"政策条例
发布:佚名 时间:2009-6-22 9:46:00 来源:京翰教育中心 录入:杨 人气: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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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续三年被评选为区县级的三好学生有资格参加市级三好学生的评选,学生可以自荐,也可以由班委会提名。年级组长负责征求班主任和科任老师意见,汇总后报德育处(政教处)。
(3)在班主任的指导下,班委会组织学生对候选人投票,当场公布投票情况,将投票结果报送政教处(德育处)。
(4)由政教处(德育处)负责汇总有关情况后报请校务会讨论,将校务会讨论决定在校内显著位置公示二天。
(5)填写登记表,报区县教委(教育局)审核。
(6)区县教委(教育局)报北京市教委审核备案
(7)市教委审核批准后,学校要在显著的位置张榜公布。
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办法?
答:(1)北京市教委对获得北京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北京市优秀学生”称号的学生颁发证书。
(2)对于获得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在升学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参加统一录取的初中市级三好学生,按升学考试科目,每科(不含体育)加一分,给予鼓励。高中阶段获得市级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考生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向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3)学校在组织各项参观、考察、夏(冬)令营等活动时应优先考虑市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